寧波移動微法院訴訟規程(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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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移動微法院訴訟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推動移動互聯網與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規范寧波移動微法院相關訴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結合信息時代的實際情況和司法實踐的需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寧波移動微法院是以現有智慧法院系統為依托,充分運用移動互聯技術,實現立案、審理和執行等訴訟活動在線辦理的移動電子訴訟平臺,是傳統辦案模式的重要補充。 第三條 寧波移動微法院適用于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案件外的所有民商事及執行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具備條件的,參照適用本規程。 寧波移動微法院可適用于案件辦理的全過程,包括在線起訴、受理、詢問、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會議、庭審和執行等,法官可全程使用或視案件具體情況在部分環節使用。 第四條 寧波移動微法院的使用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法官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使用該平臺進行訴訟活動。對于有律師代理的案件、一審已經適用移動微法院的案件,原則上要求適用寧波移動微法院。 一方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的,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仍然可以使用該平臺對其他同意使用的當事人進行訴訟材料送達、詢問、調解等活動,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可以由當事人通過線下簽名和電子簽名的方式分別完成。 第五條 當事人同意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參加訴訟的,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應當要求當事人完成在線身份認證,并告知相關訴訟權利義務及微法院適用規則。 第六條 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等同于線下訴訟行為的效力,電子簽名與線下簽名具有同等效力。本規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立案
第七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利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進行網上起訴、網上申請。 第八條 進入寧波移動微法院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通過直接掃描寧波市兩級人民法院的移動微法院二維碼進入; (二)在微信界面點擊“發現”、“小程序”,搜索寧波移動微法院進入; (三)關注寧波法院微信公眾號后,點擊移動微法院鏈接進入。 第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寧波移動微法院主界面,點擊登錄口,輸入真實姓名及手機號碼并填寫系統自動發送的驗證碼后,點擊“提交”按鈕即完成手機綁定及登錄。 第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登錄后點擊“在線立案”、“點擊立案”后,拍照上傳起訴狀、證據材料、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等基本訴訟材料,并電子簽名,最后點擊“提交”,即完成在線立案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登錄后點擊“在線申請”、“點擊申請”后,拍照上傳執行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等基本執行材料,并電子簽名,最后點擊“提交”,即完成在線執行申請。 第十二條 立案人員通過微信掃描生成立案人員專屬二維碼實現微信綁定,通過訪問寧波移動微法院后臺管理系統進行在線審查立案。 第十三條 立案庭應每日安排立案人員查看寧波移動微法院后臺的立案申請,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天立案;不能當場決定的,應于法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經寧波移動微法院留言釋明。當事人仍堅持要求立案的,應制作不予受理裁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十四條 對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線上立案的案件,立案人員一般應在完成立案工作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案件通知書等立案材料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送達原告,同時將原告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案件當事人二維碼打印后移送業務庭。 在案件移送給法官后,法官可視情要求當事人提交起訴狀原本、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等和與被告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起訴狀副本及證據復印件,但小額訴訟案件、案情簡單、證據材料較少的案件、法院向被告送達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案件、因原告未交納訴訟費按撤訴處理的案件等,法官可視情不要求原告提供紙質材料。 第十五條 對非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線上立案的案件,立案人員在浙江法院審判信息系統完成立案后,寧波移動微法院后臺管理系統亦會自動生成該案件。 第十六條 對寧波移動微法院后臺管理系統中已經生成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完成手機綁定及登錄后,點擊“掌上調解”、“進入案件”,并輸入對應當事人專屬密碼后可進入案件專屬空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亦可直接掃描當事人專屬二維碼進入案件專屬空間。 第十七條 進入案件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認真閱讀告知書,在簽名確認告知內容后,點擊手機屏幕下方的身份認證,通過人臉識別或手持身份證報讀隨機碼自拍視頻,法官、法官助理或書記員確認后完成身份認證。 第十八條 通過身份認證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即可通過文字、語音、視頻、圖片等方式與審判人員及他方當事人進行交流。
第三章 證據交換與庭前會議
第十九條 本規程所稱的寧波移動微法院證據交換與庭前會議,是指借助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的多路實時交互功能,法官、法官助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能夠分別在不同場域參加的在線證據交換與庭前會議的方式。 第二十條 案件開庭審理前,法官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充分運用寧波移動微法院,通過以圖片、音頻、文字等非視頻形式組織當事人進行詢問、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做好審理前的準備,以盡可能縮減開庭審理的程序、時間和內容,提升開庭審理的效率。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導下參與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的證據交換和庭前會議等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證據材料可以拍照后上傳至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進行提交。 第二十二條 法官應當盡可能組織當事人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證據材料較多的,法官可視情適時、多次組織當事人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進行證據交換。 第二十三條 法官根據當事人的需求和案件客觀實際,可以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提供證據原件。在向當事人一方送達證據副本時,可先行詢問當事人對證據是否有異議。如當事人對證據有異議但仍同意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質證的,法院應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在庭審前提交證據原件;如果無異議,除涉及身份關系等內容和法官懷疑存在虛假的證據,可以不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原件。 證據交換過程中,若另一方當事人對當事人一方提交的證據原件的真實性有異議的,可指令其于證據交換后或庭后指定時間內到法院現場確認并發表補充質證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對證據進行線下質證。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在寧波移動微法院上認可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在寧波移動微法院上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必要時,法官可責令其提供相應證據。 第二十五條 法官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進行庭前會議,包括: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第四章 庭審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所稱的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是指借助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的多路實時視頻交互功能,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能夠分別在不同場域同時參加的在線庭審方式。 第二十七條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商事案件,特別是申請方路途遠程、有客觀原因無法到庭以及無需查看證據原件的案件,可以適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 (一)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的; (二)一方當事人適用公告送達的; (三)需要查看證據原件或者證物原物的; (四)法官認為不適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法官應當在配置適用移動微法院庭審電腦端的專門微法院審判庭或者法庭中進行開庭審理,庭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第三十條 參加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的出庭履職人員,應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非履職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文明著裝。 第三十一條 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開始前,應當完成下列開庭準備事項: (一)技術人員檢測確認審判庭和遠程端當事人的網絡條件、設備符合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需要,必要時全程提供技術保障; (二)書記員確認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已在線閱讀訴訟權利義務、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風險告知書、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紀律及注意事項及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操作指南。書記員還應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確認電子送達地址、并確認同意適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 (三)書記員檢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在線人臉識別完成身份認證即可進入庭審空間。 第三十二條 庭前準備完畢后,書記員登錄寧波移動微法院“視頻開庭”模塊,選擇待開庭案件,點擊“開始庭審”,法官敲擊法槌,宣布開庭,并依法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審判組織和審理方式。 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應詢問到庭當事人是否與庭前核對一致,并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是否有異議,是否要求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或書記員申請回避。 各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已在庭前準備階段對各類告知內容或權利義務事項進行在線確認的,庭審過程中可以不再重復告知。 第三十三條 法官宣布開始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歸納爭議焦點、舉證質證、發問和答問等。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且根據當事人陳述即可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第三十四條 法官確認各方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供和其他事實需要調查后,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一般只進行一輪,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第二輪辯論。 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實體處理當事人均無爭議的,法官向當事人說明后,可以不再組織法庭辯論。 對于簡單民商事案件,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進行庭審,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 第三十五條 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進行在線調解。經確認各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愿的,主持在線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在線簽署調解筆錄、調解協議。 第三十六條 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實體處理當事人均無爭議或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當庭宣判。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案件不能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告知當事人宣判時間,宣布休庭并敲擊法槌,點擊“結束庭審”,各方當事人退出庭審。 第三十七條 遠程端參與庭審的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確保網絡信號穩定良好; (二)選擇安靜的合適場所,確保周圍環境不影響庭審正常進行,確保沒有其他人員在遠程庭審場所干擾庭審,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庭審區域; (三)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發言、提問需按秩序進行,不得隨意發言; (四)不得在庭審過程中使用網絡用語,不得相互指責、謾罵,不得做與案件事實和證據無關的陳述和提問; (五)不得隨意切斷、離開視頻畫面,庭審過程中如當事人手機端有來電的,須拒絕接聽電話以保證庭審不被擾亂; (六)不得做其他妨害法庭審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除了查明確屬技術、網絡故障等原因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外,若庭審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繼續審理。 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全程錄音錄像,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違反法庭紀律,破壞法庭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庭審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 第三十九條 案件需要多次開庭審理的,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結束后,當事人反悔,不同意繼續適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方式的,可以轉為線下庭審方式進行審理。之前已經進行的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依然有效。 第四十條 對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詢問當事人。
第五章 調解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所稱的寧波移動微法院調解,是指借助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的多路實時交互功能,法官、法官助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能夠分別在不同場域參加的一種在線調解方式。 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可以根據需要,引入各類調解組織、調解機構和平臺,共同參與矛盾糾紛的多元化解。 第四十二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各方當事人可選擇電子簽名或線下簽名的方式簽署調解筆錄及調解協議,電子簽名和線下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在線簽署調解筆錄及調解協議的,不需要線下補簽。 第四十四條 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案件不得在線簽署調解筆錄及調解協議。 第四十五條 在線簽署調解筆錄及調解協議前,應當再次確認當事人身份。 第四十六條 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簽署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法官可視案件具體情況打印附卷。 第四十七條 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在線達成調解協議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外,應當制作調解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 執行
第四十八條 經當事人同意,執行案件原則上都應當進入寧波移動微法院辦理。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進入執行案件專屬空間后,執行人員應當及時引導其正確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查詢案件進展、提交財產舉報線索,以及與法官互動等。 第五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將案件關鍵節點進展情況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向當事人公開,其它符合陽光司法工作相關規定的事項可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告知。 第五十一條 對當事人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提出的財產舉報線索,執行人員應當予以調查核實并及時予以回復。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案件執行進展情況提出的詢問,以及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的質疑,執行人員應當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及時予以回復,消除當事人的疑惑。
第七章 送達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進入寧波移動微法院在寧波移動微法院訴訟告知書上電子簽名的,其進入寧波移動微法院的微信號即視為當事人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填寫紙質版送達地址確認書或在寧波移動微法院上填寫電子版送達地址確認書,兩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條 對已現場到法院且同意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的當事人,法官助理、書記員應當指導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并告知其法院將優先采用微信送達以及微信送達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 對未現場到法院,直接通過在線立案、掃二維碼或輸入密碼的方式進入寧波移動微法院的當事人,法官助理、書記員應當指導其在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并要求其進行電子簽名。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微信號、郵政編碼、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應當以書面方式或在線告知法院。 第五十九條 對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的當事人,法院可以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向其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等一般性訴訟文書。 第六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并在線簽名確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電子送達告知書》的,法院可以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向其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要求法院另行寄送紙質版法律文書的,法院應當及時寄送,但送達日期以微法院電子送達的時間為準。 第六十一條 受送達人辦理申請執行等事宜時,無需提供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紙質件。 第六十二條 法院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時,應當明確告知訴訟文書的名稱,并附上具體的訴訟文書。 第六十三條 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送達的,以寧波移動微法院后臺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微信號的日期與寧波移動微法院后臺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微信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送達的材料,除本規程另有規定的外,無需受送達人另行電子簽名。
第八章 歸檔
第六十四條 在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進行訴訟活動,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價值的數據電文即電子檔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等規定實行歸檔管理。 第六十五條 寧波移動微法院歸檔報結工作由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在法官的指導下負責完成。 第六十六條 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辦結案件后,由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在寧波移動微法院管理后臺點擊結案,法官應當及時校檢應歸檔材料,并移交法官助理或書記員立卷歸檔。 第六十七條 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平臺的案件實行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結合的方式歸檔。 第六十八條 電子檔案由平臺管理后臺項下“全程留痕”系統隨案同步自動生成。法官助理或書記員歸檔時,應當制作《寧波移動微法院電子卷宗目錄》,電子卷宗目錄應當概要記錄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進行的各項訴訟活動,并附在紙質檔案卷宗目錄后頁。 第六十九條 紙質檔案是指與案件有關的,體現案件流程的所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發出的訴訟材料、訴訟文書及其他實物材料。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除以下材料外,已被電子檔案所涵蓋的材料內容無需重復打印附卷: (一)案件流程表; (二)起訴狀或強制執行申請書正本; (三)訴訟費繳納憑證; (四)當事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材料; (五)證據材料; (六)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執行和解協議; (七)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原稿、正本及有效送達材料; (八)法官認為確需存放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七十條 檔案材料齊全后,法官助理或書記員應當及時整理成冊,編寫頁碼及制作目錄,移交檔案管理部門接收歸檔。檔案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時,應對案卷、案號、冊數等進行檢查,無誤后在歸檔案件清單上簽名接收。 第七十一條 檔案管理部門接收歸檔卷宗材料后應及時檢查驗收,檢查合格即準予歸檔。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補正。 第七十二條 寧波移動微法院檔案卷宗使用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訴訟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法官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除遵守《法官行為規范》外,還應注意遵守以下規則: (一)在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進行訴訟活動時,要采取客觀公正的態度,注意言語的中立和規范,維護法院形象; (二)在寧波移動微法院中形成的所有聊天或語音記錄、案件情況、當事人微信資料等一律不得外傳,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三)形成的紙質材料如原、被告查詢二維碼等不得隨意丟棄、亂放; (四)不得私下添加當事人的微信或聯系當事人,不得接受當事人的紅包、轉賬等; (五)若發生手機遺失、微信被盜等特殊情形時,應及時向法院相關部門報備,并采取相應措施。 法官助理、書記員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的行為規范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第七十四條 上級法院對移動電子訴訟規程有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第七十五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寧波移動微法院訴訟告知書 2.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告知書 3.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電子送達告知書
附件1:
寧波移動微法院訴訟告知書
歡迎使用寧波移動微法院訴訟平臺。本平臺涵蓋在線起訴、受理、詢問、送達、調解、舉證、質證、庭審和執行等訴訟活動,為保證通過本平臺完成的各項訴訟活動具有法律效力,特告知事項如下: 一、本平臺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和微信應用小程序,實現立案、審理和執行等訴訟活動在線辦理的移動辦案訴訟平臺,是寧波市兩級人民法院線下訴訟平臺的網上延伸,是傳統辦案模式的重要補充。 二、當事人一經同意進入本平臺,其進入平臺的微信號在本平臺上發表的所有文字、語音、視頻、圖片等均視為當事人本人操作,由當事人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加入本平臺參加訴訟活動。 四、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一經同意進入本平臺參與訴訟活動的,在案件審理期間不得退出本平臺,進入平臺的微信號即視為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已確認的電子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將依法開展微信送達。微信送達以發送方設備顯示的發送內容視為送達,發送方設備顯示的發送日期為送達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微信系統的日期與發送方設備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微信系統的日期為準。 五、通過本平臺進行的訴訟行為效力等同于線下訴訟行為的效力,線上電子簽名與線下簽名有同等效力。 六、本平臺可適用于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案件外的所有民商事及執行案件。行政、刑事自訴案件具備條件的,可以適用本平臺。 七、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入平臺后應遵守各項訴訟秩序,不得發表與案件無關的言論、視頻、圖片。在休庭期間可就案件情況向承辦法官留言。在調解、證據交換或庭審期間,應遵照指示,不得隨意發言或提問,擾亂訴訟活動的進程。對在本平臺所形成的文字、語音、視頻、圖片等內容不得外傳、擴散、截屏、轉發他人或朋友圈,不得用于與訴訟無關的任何其他用途。如有違反,造成相應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平臺中不履行訴訟義務,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取訓誡、禁言、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進入本平臺后至案件結案前,應保持手機網絡安全、暢通,方便通過本平臺開展訴訟活動。若在訴訟過程中發生手機遺失、微信被盜等特殊情形時,應及時書面告知承辦法官,并采取補救措施,在此期間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當事人本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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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移動微法院庭審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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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電子送達告知書
為進一步提高送達效率,方便當事人及時接收訴訟文書,特告知事項如下: 一、本告知書中的電子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寧波移動微法院向受送達人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進入寧波移動微法院接收閱讀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送達方式。 二、電子送達與線下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采取電子送達的,送達人員應當在送達前向受送達人發起身份驗證,經驗證通過后才能進行電子送達。 四、電子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應當加蓋院印。 五、電子送達以寧波移動微法院后臺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微信號的日期與寧波移動微法院后臺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微信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采取電子送達的,受送達人可以要求法院另行寄送紙質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受送達人辦理申請執行等事宜時,無需提供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紙質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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