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安市人民法院專業法官會議工作規定(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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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官會議工作規定(試行)
為充分發揮法官的集體智慧,給獨任法官、合議庭辦案提供智力支持,統一裁判尺度,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在確保獨任法官、合議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同時,完善審判管理、監督和指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專業法官會議是本院各審判業務領域的咨詢性會議,主要負責討論研究本審判業務領域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以及法律適用統一問題等與審判業務有關的問題。 第二條 專業法官會議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執行等領域分別設立。 第三條 專業法官會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庭長、副庭長、員額法官; (二)院長可以根據需要參加任何一個專業法官會議; (三)分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原則上是其所分管(協管)領域的專業法官會議的當然成員,也可以根據編入合議庭辦案等情況,參加某一個專業法官會議; (四)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受邀參加專業法官會議; (五)提交討論案件的合議庭成員或者提交討論事項的承辦人應當參加專業法官會議; (六)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專家參加專業法官會議。 涉及跨專業領域的重點、疑難、復雜案件,以及跨專業領域之外的法律適用統一等問題的,可以邀請其他相關業務領域的員額法官參加,也可以召開跨專業法官聯席會議。 具體參加專業法官會議的人員由主持人確定。 第四條 專業法官會議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討論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和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是討論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四)與討論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五條 下列案件或者事項可以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一)涉及重大、疑難、復雜問題的; (二)新類型案件; (三)具有法律普遍適用意義的案件; (四)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型判決或者關聯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 (五)總結審判經驗,研究本審判業務領域新情況、新問題以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推薦指導案例、參考案例或者其他典型案例; (六)合議庭無法達成決議的; (七)有必要提交討論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專業法官會議除討論與案件有關的事項外,還可以討論庭長提交的下列工作事項: (一)貫徹落實上級法院和本院部署的有關審判方面的精神; (二)指導協調各辦案主體的審判、管理、改革等事項; (三)對本審判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總結審判經驗等問題進行研討; (四)對審判質效和審判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論證; (五)其他需要提交討論的事項。 對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總結的審判工作經驗、適用法律統一意見等,應及時形成調研材料。 第七條 對上述第五條規定的事項,需要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由獨任法官、審判長或者具體事項的承辦人提請庭長報分管副院長決定。分管副院長也可授權庭長決定。 庭長決定或者報經分管副院長同意召開專業法官會議的,應當向會議說明理由,留存有關書面材料。 第八條 庭長應事先要求擬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的獨任法官、合議庭以及其他事項的承辦人提交書面材料,或事先聽取簡要情況匯報,以決定相關案件或問題是否有必要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 第九條 專業法官會議一般由分管副院長主持,也可以由分管副院長指定相應的庭長(審委會專委)主持。 跨專業領域的專業法官會議由分管副院長主持。 第十條 專業法官會議進行討論時,先由案件或者其他事項的承辦人全面介紹案件(或者討論事項)情況、合議庭評議意見、需討論的問題或事項,合議庭成員發表補充意見,然后再由與會其他人員發表意見。 討論案件時的發言順序一般為:承辦人、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其他法官、副庭長、庭長、分管院長、院長。主持人可根據需要,適當調整發言順序。 討論其他事項時,可不受上述發言順序限制。 專業法官會議的參會人員可以發表比較明確的意見,也可以發表概括性、方向性、啟發性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可以根據需要歸納會議形成的主要觀點或意見。 第十一條 專業法官會議應由書記員記錄,由專業法官會議參會人員審閱本人意見并簽名。專業法官會議記錄應存入案卷副卷。 第十二條 專業法官會議對討論事項發表的意見建議,僅供獨任法官、合議庭裁判時參考,采納與否由獨任法官、合議庭決定。獨任法官、合議庭對案件裁判結果負責。 獨任法官不采納或者合議庭經復議不采納專業法官會議意見(主要觀點)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專業法官會議也可以建議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十三條 參加專業法官會議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審判紀律,不得泄露對案件討論的內容。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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