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海事法院法官考評辦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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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海法發〔2017〕12號
寧波海事法院法官考評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實現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目標,落實法官員額制,建立科學的法官考評管理機制,推進法官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浙江省法院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試行)》、《浙江法院法官考評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和精神,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官考評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循司法規律、體現職業特點; (二)客觀、公正、公開; (三)注重實績、全面評價; (四)定性考評和定量考評相結合; (五)平時考評與年度考評相結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員額管理的法官。
第二章 考評機構 第四條 設立院法官考評委員會,統一領導法官考評管理工作。 考評委員會在政治部設考評辦公室,負責法官考評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法官考評委員會工作職責如下: (一)審查本院法官考評方案與考評計劃; (二)組織、監督、指導考評工作; (三)審核法官考評結果; (四)審核法官對考評結果不服的復議申請; (五)其他應當由法官考評委員會負責的事項。 第六條 監察室、審管辦、立案庭等考評相關部門應按考評辦公室要求,協助做好法官考評工作,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材料、數據。
第三章 考評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法官考評內容以法官入額時所作的法官崗位承諾,法官崗位相關的從業規定,以及法官崗位工作目標等規定為依據。主要內容包括審判績效、職業素養與紀律作風的表現情況。 第八條 審判績效考評系對法官辦案數量與工作量、質量、效率和效果等情況的綜合考評: (一)辦案數量與工作量。主要指在一定考評周期內辦結案件數量與相應工作量等情況; (二)辦案質量。主要指承辦案件的程序、實體、法律文書及庭審等方面的質量; (三)辦案效率。主要指在一定考評周期內辦案速度與辦案節奏等情況; (四)辦案效果。主要指承辦案件所取得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第九條 對在審判任務之外所取得的調研指導、司法建議、新聞宣傳、信息報送等方面成績,結合年度績效考核辦法獎勵加分。 第十條 職業素養考評系對法官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業務能力方面的綜合考評,如公正司法、保持中立,勝任崗位的專業水平,業務技能和基本素養等。 第十一條 作風紀律考評系對法官遵章守紀、行為規范、廉潔自律方面的綜合考評,如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庭審、調查、調解、接訪等過程中的言行舉止,是否存在違反廉潔自律要求、違法違紀的情況等。 第十二條 對庭長、副庭長的考評,除包括審判績效、職業素養和作風紀律外,還包括對審判業務部門和審判團隊等管理情況的考評。 第十三條 對合議庭的案件瑕疵及違法審判責任,按照案件差錯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明確各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比例后再計入法官的審判績效考評中。 第十四條 平時考評采取季度考評的形式,以等次、分數等形式確定考評結果,年度考評以平時考評為基礎,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五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恪守法官職業道德; (二)精通審判業務,司法技能強; (三)辦案數量、辦案質量等審判績效突出; (四)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司法作風好; (五)遵章守紀、清正廉潔。 第十六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遵守法官職業道德; (二)熟悉審判業務,司法技能較強; (三)辦案數量、辦案質量等審判績效較好; (四)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司法作風較好; (五)遵章守紀、廉潔自律。 第十七條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但能基本遵守法官職業道德; (二)基本熟悉審判業務,但司法技能較弱; (三)基本能夠完成審判任務,但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四)工作責任心一般,司法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五)基本做到遵章守紀、廉潔自律,但有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其他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第十八條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不能遵守法官職業道德; (二)不熟悉審判業務,司法技能不適應辦案要求; (三)不能完成審判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責任心和司法作風差;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 (六)其他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第十九條 法官年度考評優秀等次人數,結合年度總結評比工作確定相應比例。
第四章 考評方式 第二十條 根據考評內容的性質對不同項目分別采取指標統計、專項評查、民主測評評議的方式進行考評。 (一)指標統計,即針對辦案基數、辦案工作量、法定審限內結案率、上下班考勤情況等指標,收集統計相關指標數據或通過信息化管理系統采集數據,考評辦公室匯總后按照具體的賦分權重形成相應成績; (二)專項評查,即針對庭審質量、文書質量等指標,定期進行評查,將評查結論報送考評辦公室匯總后形成相應成績; (三)民主測評評議,即由一定范圍的測評人對法官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審判質效、行為規范、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庭長、副庭長、法官根據不同指標設定相應的分值、權重并合成最終成績: (一) 庭長綜合得分=審判績效得分x40%+職業素養得分x20%+作風紀律得分x10%+管理得分x30%; (二) 副庭長綜合得分=審判績效得分x50%+職業素養得分x20%+作風紀律得分x10%+管理得分x20%; (三) 法官綜合得分=審判績效得分×70%+職業素養得分20%+作風紀律得分x10%。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而相關部門認為因主審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等而應當加分的,報考評委員會研究同意,可作適當調整。
第五章考評程序 第二十三條 平時考評具體程序如下: (一)數據匯總。每季度第一個月業務庭和監察室、審監庭(審管辦)、立案庭等有關部門完成上一個季度的數據上報、情況分析等工作,由考評辦公室進行統計匯總; (二)審定。每季度第一個月召開考評委員會會議,審核確定上季度考評結果; (三)公示與反饋。考評辦公室將考評結果告知各審判業務部門,由審判業務部門向法官本人進行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異議期。法官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自考評結果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考評辦公室申請復議,經考評委員會復議確有差錯的,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條 年度考評具體程序如下: (一)個人總結。法官對照考評內容和考評標準,對本人全年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 (二)初評。由法官所在審判團隊和審判業務部門依據公布的平時考評成績結合法官的工作表現等情況提出初評意見; (三)審定。考評辦公室綜合平時考評與初評意見等提出考評等次建議,提請考評委員會審核確定; (四)公示與反饋。對年度考評的結果在本院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同時將法官的年度考評等次反饋本人; (五)異議期。法官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自考評結果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評辦公室申請復議。考評委員會應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復議決定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五條 平時考評與年度考評結果公示與反饋后,各部門要結合干警平時表現、考評結果等情況,開展交流、談心活動,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指出存在的不足,明確整改方向和目標,達到總結、整改、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六條 考評周期內因病因事請假累計超過一半時間以上的,不參加當期考評。 第二十七條 掛職鍛煉法官,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評。掛職鍛煉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評。 第二十八條 調任、轉任或在本院內部崗位變動的法官,參加現工作單位或部門進行考評。其調任、轉任或崗位變動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工作單位或部門提供。
第六章 考評結果運用 第二十九條 法官考評應與法官遴選晉升、懲戒退出等機制有效銜接。考評結果應當作為調整法官職務、等級、工資以及獎勵、培訓、免職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年度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另行制定相應的激勵辦法或出臺相應激勵措施。 第三十一條 年度考評結果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參加法官等級的正常晉升或擇優選升。 第三十二條 年度考評結果為基本稱職、不稱職、考評不定等次或不參加年度考評的,當年度不計入法官等級晉升年限。 第三十三條 年度考評因未完成審判任務等而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對其誡勉談話并限期改進。 因上述情形累計兩年年度考評不稱職的,退出法官員額。 第三十四條 年度考評因受黨紀處分或行政處分而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考評不定等次的,退出法官員額。 第三十五條 法官連續兩年不參加考評的,退出法官員額。 第三十六條 法官退出員額后,需免除法官身份或限制重新遴選入額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具體指標、分值權重、考評標準等事項在年度部門績效考核辦法中明確。 第三十八條 過渡期內,對于暫未入額但協助辦案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進行考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院考評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海事法院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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