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縣人民法院關于案件隨機分配的工作指引(試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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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2017〕9號
文成縣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關于案件隨機分配的工作指引(試行)》 的通知
本院各部門: 《文成縣人民法院關于案件隨機分配的工作指引(試行)》,經院黨組會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成縣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6日 文成縣人民法院 關于案件隨機分配的工作指引(試行) (2017年1月16日黨組會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審判執行資源配置,落實司法責任制,促進司法公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文成縣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等規定,現就電腦隨機分配案件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案件分配應當以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司法廉潔、保證司法公開為目標,以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注重提高審判、執行質量和效率,確保分案公平、公開、有序運行。 第三條 隨機分案是指立案部門根據審判、執行部門的職責范圍,運用電腦分案軟件,將案件直接隨機、循環分配至各法官、執行人員。 第四條 隨機分案的適用對象為分管辦案工作的副院長、審委會專職委員、各審判業務庭的庭長、副庭長、員額法官、司法改革過渡期內協助員額法官辦案的未入額法官、執行員。 第五條 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該案件的合議庭成員在各業務庭內的法官和全院的人民陪審員中確定,審判長必須由員額法官擔任。對復雜疑難和新類型的案件,原則上應由副院長、審委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各業務庭庭長應加強庭內審判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總結。 合議庭成員中人民陪審員實行系統隨機確定。 第六條 案件書記員優先確定綁定法官的書記員或速錄員、綁定執行員的輔助人員。 第七條 電腦隨機分案使用“輪序算法”,即根據法官、執行員的分案系數,按照各審判庭法官、執行部門執行員的輪序進行分案。 分案系數由各審判、執行部門圍繞各法官、執行員的辦案任務自行確定(人民法庭的庭長每年承辦案件數量不低于本庭法官人均辦案數量的70%,審判業務庭庭長每年承辦案件數量不低于本庭法官人均辦案數量的75%,副庭長、員額法官、過渡期內協助法官辦案的未入額法官每年承辦案件數量不低于本庭法官人均辦案數量的100%),報審管辦在審判、執行管理系統中設定。 分管辦案工作的副院長、審委會專職委員可承辦所分管業務范圍內或本專業范圍內的案件,以一定的分案系數分取案件或者實行指定分案。 第八條 一方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且受理后尚未審結、執結的系列案件,自動集中分配至同一承辦法官、執行員。 系列案件按照5﹕1折算案件數,同一系列案件最高折算收案數10件。 第九條 下列案件,由登記立案人員提出、經立案庭庭長審核后,與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商定承辦人員。商定不成的,報經分管院領導、院長指定: (一)涉企業改制、破產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三)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四)恢復執行案件; (五)其他根據規定或者因工作需要進行指定分案的案件。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承辦人申請變更承辦人: (一)出現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隨機分案后發現屬于系列案件或者屬于需要指定分案的; (三)因個人特殊原因難以承辦分配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變更承辦人的。 因上述情形需要變更承辦人的,應由原承辦人在發現變更情形之日起三日內提出并填寫《變更案件承辦人審批表》一式兩份,報承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院領導批準后,一份存檔,一份交由審管辦在案件管理系統中變更案件承辦人。 承辦法官為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的,變更手續由院長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法官、執行員因掛職、借調、脫產學習培訓、病假、產假等原因,離開審判執行崗位連續1個月以上的,可以申請提前暫停分案。暫停分案原因消除后,恢復分案。 申請暫停分案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暫停分案申請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政治處核查后,報分管院領導批準。《暫停分案申請表》一式兩份,分別交審管辦、立案庭備案,并由審管辦在案件管理系統中予以暫停分案。 第十二條 書記員和普通程序案件的其他合議庭成員因出現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因工作變動、健康、外出學習等客觀原因需要調整,或出現其他需更換情形的,參照本規定第十條執行。 第十三條 審管辦每月對審判執行案件承辦、變更情況等信息在本院內網進行公示。 對分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立案、審判執行及審判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會商溝通,實現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第十四條 監察室定期對立案移送、電腦隨機分案、指定分案、變更承辦人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查實存在的違規行為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文成縣人民法院指定分案審批表
附件二: 文成縣人民法院變更案件承辦人審批表
注:原承辦人為院領導的,由院長批準;原承辦人為其他人的,由分管院領導批準。
附件三: 文成縣人民法院暫停分案審批表
附件四: 文成縣人民法院分案輪序、系數調整審批表
注:審判業務庭、執行部門調整輪序與分案系數后,分別交立案庭、審管辦各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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