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額工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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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甌法〔2016〕54號 印發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首批法官入額工作方案》、《法官入額考核(考試)規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門: 我院《首批法官入額工作方案》、《法官入額考核(考試)規定》經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首批法官入額工作方案 (2016年 7月26日黨組會2016年第14次會議通過) 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做好本院首批法官入額考核工作,根據《浙江省法院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試行)》,《浙江省法院人員分類定崗工作實施方案》、《浙江省法院法官入額考核(考試)規定》、以及《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相關內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概況 (一)首批入額法官的比例、人數。根據省高院核定的本院法官員額比例,以中央政法專項編制數101名為基數,首批進入員額法官擬定比例不高于31%(31人),預留不低于8%(8人)。截止2016年5月31日,本院現任審判員55人,首批入額的審判員占現任審判員的56%。現任助理審判員1人,因不滿28周歲,不符合入額基本條件。 (二)首批入額法官的分布。預期首批入額的審判員分布在審委會、刑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金融庭、行政庭、梧田人民法庭、三溪人民法庭、審監庭、執行部門、立案庭、審管辦等部門。 (三)可確認入額的人員。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55名審判員中,紀檢組長、政治處主任各1人首批不入額,1人不滿28周歲。其余52名審判員可申請入額,其中有2人因近三年內病假累計超一年不能入額,有50名審判員符合確認入額條件,經考核后擇優確認,經省高院法官遴選辦公室審核,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可確認入額。 (四)本院院長1人,分管辦案工作或兼任辦案部門負責人的班子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8人,合計9人,申請入額的,需上級法院考核,經考核合格可確認入額。 (五)需參加考試的人員。現任審判員中有9人,因無法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近五年辦案時間累計達12個月、主審案件總數不少于100件(原為院領導的審判員的辦案數量按《院領導、庭長和綜合部門法官辦案制度》相關規定確定)及現任審判員任職時間滿一年,不符合省高院規定的“近五年辦案已滿一年”具體要求,如果申請入額,在業績考核合格后,還須參加能力(書面)考試。 二、首批入額的步驟、程序 本工作方案報市中院審核通過后,開始啟動首批員額法官的遴選準備工作。 (一)報名申請與資格審查 2016年5月31日之前本院在編的具有審判員職務的人員,根據省高院統一規定的入額條件、本人從事法律工作經歷和勝任審判工作能力情況,自愿報名,并填寫《甌海區人民法院法官入額申請報名表》,同時作出法官崗位書面承諾,承諾在保持現有管理任務不變的前提下,完成辦案任務,多辦案,辦好案;承諾一旦入額至少需在法官崗位服務三年以上。并提交崗位勝任度說明,其中需載明任職年限、崗位鍛煉情況、辦案年數、審判業務專長、特色司法技能、承擔大要案審理情況、歷史辦案最高紀錄以及省級(含省級)以上調研成果、典型案件分析,省級以上榮譽稱號和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榮譽等工作業績書面材料,交至政治處,其中申請入額法官的自述材料由政治處整理后在內網進行公布。政治處負責對申請入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入額條件的人員名單,報院黨組批準后在院內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申請截止日未報名的,視為放棄入額。公示期結束后,政治處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入額法官名單報省高院。 (二)業績考核 對審判員進行近五年的業績考核。審判辦案崗位人員的業績考核,采取案件評查及民主測評方式,分別占70%、30%。非審判辦案崗位人員的業績考核,采取崗位目標評查及民主測評方式,分別占70%、30%。崗位發生變動的,綜合考核案件評查和崗位目標評查。 1.案件評查。總分為70分,主要考核評價法官的審判執行績效(含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等)及綜合能力。 (1)辦案數量(基準分15分)。 考核辦案基數完成情況,以被考核人員所在業務部門法官人均結案數為標準,達到部門法官人均結案數的,得基準分,超過或少于部門法官人均結案數10%的,分別加或扣2分。 業務部門范圍及各業務庭庭長年度辦案數量以《院領導、庭長和綜合部門法官辦案制度》為參照,達到標準的,按基準分賦分,未達到標準的,扣2分,超過200件的,加2分。 審監庭審判人員辦案數量以綜合部門辦案基數為參照,達到標準的,按基準分賦分,未達到標準的,扣2分。 (2)辦案質量(基準分8分)。 審判崗位具體考核經中院發回重審、改判案件、經再審被審委會討論確定為瑕疵案件數。二審改判發回瑕疵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承辦人有責任的,屬于重大差錯的每件扣3分,屬于一般差錯的每件扣1分。 執行崗位以實際執行率為質量指標進行考核。以執行局的均值為標準,達到標準的,按基準分賦分,少于標準值的,扣2分。 (3)辦案效率(基準分7分)。 以同期結案(執結)率為考核指標進行考核,以所在庭室(執行部門以執行局為單位)的均值為標準,達到標準的,按基準分賦分;少于標準值的,扣2分。 案件評查考核所需辦案數據通過本院質效分析系統采集統計,計算出每年評查得分,取平均分為考核得分。 上述各項考核數據,由審管辦負責統計考核。 案件績效考核結果由院法官入額考核(考試)領導小組審核后與審判員近三年辦案平均數、近三年最高辦案數一并在本院內網公布。 (4)辦案效果。近五年所辦案件因工作不到位原因引起初信初訪,導致影響惡劣的,每件扣2分。 該項工作由立案庭負責統計考核。 (5)審判執行綜合能力評價(基準分40分)。該項考核側重評價審判員審判業務能力(含審判辦案經歷、工作榮譽、調研能力等)及入額后承擔審判任務能力、發揮團隊分工協作等綜合能力。 該項工作由政治處負責制定具體細則后實施。 審判執行綜合能力評價測試結果與案件績效考核結果由院法官入額考核(考試)領導小組審核后一并在本院內網公布。 2.非審判辦案崗位目標評查。總分為70分,業績考核包括年度辦案數量(15分)、年度崗位績效考核(15分)和綜合能力評價(40分)。 辦案數量以《院領導、庭長和綜合部門法官辦案制度》為參照,達到標準的,按基準分賦分,未達到標準的,扣2分。 年度崗位績效考核按政治處績效考核得分為標準,將每年績效考核得分乘以15%計算出每年得分。 非辦案崗位績效考核由政治處負責統計考核,辦案數量由審管辦負責統計考核。 非辦案崗位審判員的綜合能力評價具體操作同審判崗位。 從非辦案崗位調至辦案崗位的人員以及辦案崗位調至非辦案崗位的人員,崗位調動當年工作將同時進行案件評查及非辦案崗位的目標評查,以實際工作月數為基數計算。 非辦案崗位目標評查考核結果由院法官入額考核(考試)領導小組審核后同案件評查考核結果一并在內網公布。 3.民主測評。總分30分,主要是對申請入額人員的政治素養、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廉政表現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調查評議。 全院在編干警結合公布的業績考核得分及審判辦案經歷、調研成果、所獲榮譽、廉政表現等情況對申請入額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其中班子成員投票占總分的40%,部門負責人投票占總分的30%,其他干警投票占總分的30%)。 該項工作由政治處負責具體實施。 4.申請入額的審判員近五年因違紀違法行為被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但已過影響期的,在業績考核總分基礎上再扣2分。 該項工作由監察室負責統計考核。 案件評查及非辦案崗位目標評查考核結果與民主測評結果由院法官入額考核(考試)領導小組進行審核,最終確定業績考核結果,并在內網公布,公布分三個區塊:一是中層正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二是需參加省高院組織的統一能力(書面)考試的審判員、三是其他審判員。 5.院領導入額考核。本院院長,分管辦案工作或兼任辦案部門負責人的班子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申請入額的,經考核合格可確認入額。考核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 6.退二線的原院領導適用與審判員相同的考核程序。但從原崗位退二線不滿一年的,可不參加能力(書面考試)。 7.近五年內辦案未滿一年的審判員,業績考核合格后,還須參加由省高院統一組織的能力(書面)考試。以業績考核、能力考試分別占70%、30%的比例計算總分,擇優確認入額。 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可認定審判員在近五年內辦案已滿一年。否則,應認定近五年辦案不滿一年,需參加能力(書面)考試。 (1)辦案時間。按以審判員身份主審案件結案時間所在的月數量計算,結案月數達到12個月的,可視為辦案時間滿一年。結案月數在五年內間斷的,可累計。原為院領導的審判員以審判長身份參與合議庭審理的也計入辦案時間。 (2)案件數量。近五年來以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身份主審案件總數不少于100件,原為院領導的審判員的辦案數量按《院領導、庭長和綜合部門法官辦案制度》相關規定確定。 (3)任職時間。現任審判員任職時間需滿一年。被任命為審判員未滿一年的均應參加能力(書面)考試。 上述審判員不含在職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委會專職委員。 綜合部門法官當年按《院領導、庭長和綜合部門法官辦案制度》相關規定完成辦案任務的,視為當年參加辦案,可計入辦案。 執行部門法官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可計入辦案。 立案庭法官辦理訴前保全、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的,不計入辦案。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等裁定案件可計入辦案。 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不計入辦案。 (三)審核確定 本院黨組根據省高院核定的本院法官員額比例,及已確定的首批入額比例,在保證院組織機構平穩、審判任務有效完成的前提下,綜合審判員的業績考核結果、審判辦案經歷、調研成果、所獲榮譽及廉政情況,對本院符合申請入額的名單進行崗位適配性及勝任度的整體評價,擇優確定入額名單。討論通過后的入額名單在院內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政治處將本院擬入額人選報省高院法官遴選辦公室。審判員入額人選等額上報。現任審判員進入員額,由省高院法官遴選辦公室審核后,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確認。 (四)批準任命 現任審判員進入員額,經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遴選確認。原為審判員以上職務的,不再重新提請任命。 三、入額考核(考試)的具體辦法。 本院根據省高院的統一部署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成立院法官入額考核(考試)領導小組,積極穩妥推進首批法官入額工作的遴選準備工作。院黨組落實在入額考核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認真研究設計入額考核的具體內容、方式,合理設置具體考核指標。院法官入額考核(考試)領導小組在院黨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二)深化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首批法官入額遴選準備工作的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對不符合入額條件的人員,耐心做好解釋工作,確保隊伍思想穩定。 (三)嚴格把關審查。認真按照《浙江省法院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浙江省法院人員分類定崗工作實施方案》、《浙江省法院法官入額考核(考試)規定》、以及《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做實做細資格審查、考核考試等各環節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到程序到位、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注重實績。
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法官入額考核(考試)規定 (2016年 7月26日黨組會2016年第14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院司法體制改革工作,確保法官入額考核(考試)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浙江省法院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試行)》,《浙江省法院人員分類定崗工作實施方案》、《浙江省法院法官入額考核(考試)規定》、以及《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相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院2016年5月31日前在編的具有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 法官入額按照雙向選擇、考核考試、差額擇優、分期分批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法官入額工作在院黨組領導下,由政治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入額程序包括報名申請、資格審查、考核考試、審核確認和批準任命。 第二章 入額條件 第六條 法官入額的基本條件:年滿28周歲,具有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職務,具備與改革后辦案要求、司法責任相適應的審判工作能力、作風和司法廉潔職業操守。 第七條 不能入額的情形: (一)近五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曾被認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的,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且在影響期內的,或近五年考核期內因受記過以上處分,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 (二)法官以及法院領導班子成員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司法審計、司法拍賣職業,且其配偶、子女不愿退出的。 (三)近三年內病事假累計超一年,以及因身體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勝任法官崗位工作的。 (四)距退休不滿一年的現有法官。 (五)具有其他不適合入額情形的。 第八條 正在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的,暫緩入額。 第九條 助理審判員入額的任職年限:從事司法工作滿五年且任助理審判員滿兩年。 第十條 入額條件中涉及的年齡、工作年限、任職年限的計算時間均截止至2016年5月31日(含31日)。 第三章 申請與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申請入額法官要根據個人從事法律工作經歷和勝任審判工作能力情況,自愿報名。未報名的,視為放棄入額。 第十二條 申請入額法官時,需同時作出法官崗位書面承諾: (一)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法官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最高法院“五個嚴禁”, 自覺遵守《浙江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七條規定》,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公正司法。 (二)依法履行職責,完成法官崗位工作任務。 (三)承諾遵守司法責任制,承擔辦案責任。 不能遵守上述崗位承諾的,退出法官員額。 第十三條 政治處負責對申請入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入額條件的人員,耐心做好解釋工作,確保思想穩定。 資格審查結束后,政治處應將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入額法官名單在院內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政治處應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入額法官名單報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四章 考核考試 第十四條 審判員入額以業績考核為主,能力(書面)考試為輔,擇優確認入額;助理審判員采用業績考核、能力(書面)考試、面試相結合,差額擇優入額。 第十五條 審判辦案崗位人員的業績考核,采取案件評查及民主測評方式進行考核,分別占70%、30%。 非審判辦案崗位人員的業績考核,采取崗位目標評查及民主測評方式進行考核,分別占70%、30%。 審判辦案部門中不參加辦案的人員,其業績考核參照非審判辦案崗位人員。 第十六條 業績考核需考核近五年的工作。從非辦案崗位調至辦案崗位的人員,業績考核還應包括非辦案崗位的目標評查;從辦案崗位調至非辦案崗位的人員,業績考核還應包括辦案崗位的案件評查。 第十七條 案件評查主要考核辦案基數完成情況、辦案質量、辦案效率、辦案效果及審判執行綜合能力等。崗位目標考核,可參照浙江省公務員平時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本院根據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案件評查和崗位目標評查內容,并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備案。 第十八條 民主測評。主要是對申請入額人員的政治素養、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工作業績、廉政表現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調查評議。 該項工作由政治處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申請入額的審判員近五年因違紀違法行為被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但已過影響期的,在業績考核總分基礎上再扣2分。 第二十條 近五年辦案未滿一年的審判員,業績考核合格后,還須參加能力(書面)考試。能力(書面)考試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組織。以業績考核、能力考試分別占70%、30%的比例計算總分,擇優確認入額。 第二十一條 助理審判員業績考核合格后,均須參加能力(書面)考試。能力(書面)考試由省法院統一組織。 面試由政治處具體組織實施,原則上可以邀請2名上級法院和2名外單位(如區人大、區組織部)人員參加。 按照業績考核占總分的40%、能力(書面)考試占30%、面試占30%的比例計算總分,差額擇優報請入額。 第五章 審核確定 第二十二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統籌管理,以中央政法專項編制數101人為基數,確定的我院員額比例(39%,39人),首批法官員額比例擬定為不高于31%(31名),預留政法編制數不低于8%(8名)的員額空間。法官首批入額時,35周歲以下的年輕法官在首批員額法官人選中的比例不低于10%(3人)。 第二十三條 本院院長,分管辦案工作或兼任辦案部門負責人的班子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申請入額的,經考核合格可確認入額; 任班子成員、審委會專職委員未滿一年的,還需考核近五年辦案是否滿一年的,不達要求的,應參加能力(書面)考試。考核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以上人員也可自愿申請不進入員額。 退二線的副院長、審委會專職委員申請入額,應自愿作為主審法官進入一線審判崗位,適用與審判員相同的考核程序,但從原崗位退二線不滿一年的,可不參加能力(書面)考試。 庭長、審委會委員申請入額的,適用與審判員相同的考核程序。 非審判辦案部門的中層領導申請入額,應自愿作為主審法官進入一線審判崗位,原中層領導職務不予保留。 第二十四條 近五年內獲得省級以上(省委、省政府名義頒發)榮譽稱號和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榮譽的,符合入額其他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入額。 第二十五條 院黨組對本院入額名單進行討論,擇優確定入額名單。討論通過后的入額名單應在院內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將本院擬入額人選報省法官遴選辦公室。其中審判員入額人選擇優等額上報,助理審判員入額人選按一定差額比例上報。 第二十六條 現任審判員進入員額,經省法官遴選辦公室審核后,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確認。其他進入員額的采取遴選制,由省法官遴選辦公室差額提出候選人名單,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遴選、確定。 第六章 批準任命 第二十七條 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遴選、確認入額名單并經公示后,向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提出入額人選建議,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審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統一提名,本院按照管理權限,依照法律規定程序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原為審判員以上職務的,不再重新提請任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政治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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