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法發〔2016〕54號 寧波海事法院 法官首批入額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實施細則 根據本院《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法官首批入額工作實施方案》《法官入額考核(考試)辦法》等規定,為做好法官首批入額案件評查工作,結合本院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評查主體 成立院法官首批入額案件評查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評查工作小組”),負責相關案件的具體評查工作。 二、評查范圍 從申請入額的審判人員自2011年6月至2016年5月五年來審結的案件中,原則上每年抽取1件進行評查,優先抽取開庭審理、以判決方式結案、改判發回的案件。如年度無判決結案的或五年內判決結案不足5件的,則視情隨機抽取其它年份判決結案或其它方式結案的案件進行評查。 三、評查內容 評查工作小組應對審結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審判程序、庭審規范、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查,既關注案件本身的質量,更注重通過辦案過程中具體工作與表現,對評查對象的業務能力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四、評查方式 評查人員主要通過查閱案件卷宗材料的方式進行評查,必要時可以觀看庭審錄音錄像、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等。 評查人員評查案件時,應當如實全面填寫《案件質量評查表》(詳見附件1),結合項目、分值和標準,計算出評查案件的原始得分。 評查中應做到“一人一案一表”,《案件質量評查表》由評查人員簽字確認。 五、評查程序 兩名評查人員根據要求對評查對象相應年度的案件分別評查打分,被評查案件的兩個得分分差在5分以下的,取兩個得分的平均值;分差大于5分的,由評查工作小組組長召集全體評查人員對案件進行評議,確定評查得分。 評查工作小組按年度對評查的所有案件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提出每件案件的等次建議,其中優秀等次不得超過該年度評查案件的15%。 如初步評定某案件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應在評查對象當年審結的其他案件中再抽取一件重新評查,并以兩次評查得分高者為準。 所有案件評查及重新評查結束后,由評查工作小組全體成員進行賦分:優秀等次的得100分,良好等次的得80分,合格等次的得70分,基本合格等次的得60分,不合格等次的得50分。 根據《法官入額考核(考試)辦法》規定,由評查工作小組按被評查案件評查得分的平均分乘以0.2為實得分。 六、結果反饋與申訴復查 案件評查結果由評查工作小組及時向本人反饋。評查對象沒有異議的,應當在《案件質量評查反饋表》上簽字確認;有異議的,應當在《案件質量評查反饋表》上提出申訴,要求復查(詳見附件2)。 評查工作小組根據申訴,對案件進行復查,并及時反饋復查結果,由評查對象在《案件質量復查反饋表》上簽字確認(詳見附件3)。 七、工作要求 評查人員應嚴守工作紀律,未經批準不得向評查對象泄露評查工作的相關內容,不得私自對外透露、公布評查的有關信息。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評查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附件: 1、《民事案件質量評查表》 2、《案件質量評查反饋表》 3、《案件質量復查反饋表》 寧波海事法院 2016年8月25日 附件1 民事案件質量評查表 主審人: 案號: 評查人: 得分: 評 查 項 目 | 評查結果 | 法 律 程 序 | 瑕疵 1分/項 | 1 | 合議庭組成確定或變更后,未依法告知當事人 | | 2 | 代理人的代理資格、權限審查不當 | | 3 | 庭審、調查、調解筆錄不規范 | | 4 | 合議筆錄不規范 | | 5 | 財產保全程序錯誤未造成嚴重后果 | | 6 | 案件超審限又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 | 7 | 裁判文書底稿合議庭成員未按規定簽名 | | 錯誤 2分/項 | 8 |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 | | 9 | 未依法執行回避制度 | | 10 | 公開或不公開審理,違反法律規定 | | 11 | 追加變更當事人明顯不當 | | 12 | 定案的主要證據未依法質證 | | 13 | 財產保全措施或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 | | 14 | 違反法律規定缺席判決 | | 15 | 未依法送達訴訟文書或裁判文書 | | 開 庭 審 理 | 瑕疵 1分/項 | 16 | 著裝、法庭設置不規范 | | 17 | 庭審中缺席、中途退庭或從事與庭審無關的活動 | | 18 | 因言行舉止不當導致當事人對法院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 | | 錯誤 2分/項 | 19 | 對當事人申請回避、管轄權異議、申請調查證據等程序事項的處理違反法律規定 | | 20 | 未能準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并適時引導訴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辯論 | | 21 |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 | 22 | 合議庭成員之間不能密切分工,庭審指揮、駕馭失當,庭審進展不暢 | | 23 | 對庭審突發事件的處理欠妥當有效 | | 實 體 裁 決 實 體 裁 決 | 瑕疵 2分/項 | 24 | 不作為裁判依據的非基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 | | 25 | 不影響基本事實認定和裁判結論的證據采信不當 | | 26 | 敘述事實不清楚、不完整 | | 27 | 證據認證不明確、理由不充分 | | 28 | 未闡明裁判理由和依據 | | 29 | 訴訟參加人的概況表述錯誤 | | 30 | 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款、項表述錯誤 | | 31 | 涉外法律文書未引用準據法 | | 32 | 案件性質、基本法律關系認定錯誤 | | 33 | 當事人主體資格變更事實未查明 | | 錯誤 2分/項 | 34 | 遺漏或隱匿主要證據,導致裁判錯誤 | | 35 | 依法應當由法院調取證據但未調取,導致案件主要事實不清、裁判錯誤 | | 36 | 審核認定證據不當,導致案件主要事實認定錯誤、裁判錯誤 | | 37 | 認定事實或裁判理由與判決主文和處理結論矛盾 | | 38 | 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錯誤 | | 39 | 漏判本訴或反訴請求,或超出訴訟請求范圍進行不當裁判 | | 40 | 擬處理意見明顯錯誤,被合議庭或審委會作出重大改變的 | | 41 | 被高院依法改判,經認定屬本人責任的 | | 審理報告 | 瑕疵 2分/項 | 42 | 結構不完整,缺少原審情況、證據認證等部分 | | 43 | 爭議焦點歸納不準確,說理分析缺乏針對性 | | 44 | 說理論證邏輯混亂,層次雜糅,分析意見模棱兩可、不置可否、意思不明 | | 錯誤 2分/項 | 45 | 爭議焦點脫離雙方訴辯主張,歸納錯誤 | | 46 | 處理意見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 | 47 | 缺乏分析論證,直接提出處理意見 | | 法 律 文 書 法 律 文 書 | 瑕疵 1分/項 | 48 | 案號、文字、數字、標點等存在明顯錯誤(包括錯、漏、別、多字),尚未影響語義正確理解的[1] | | 49 | 文義、語法、邏輯方面存在明顯錯誤的 | | 50 | 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不準確、不完整 | | 51 | 涉外法律文書未冠國名 | | 52 | 漏寫、誤算訴訟費用 | | 53 | 排版、裝訂差錯 | | 54 | 合并審理的案件未將庭審筆錄等主要訴訟材料復制后分別歸檔或作相應歸檔說明的 | | 錯誤 2分/項 | 55 | 不能真實、完整反映訴訟過程,歸納當事人訴訟請求、訴辯意見及訟爭焦點不明確 | | 56 | 裁判文書被合議庭、核稿人或簽發人作重大修改的 | | 57 | 正副卷宗材料裝訂錯誤 | | 58 | 遺失應當歸檔的重要訴訟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 | 其他問題 | 瑕疵 1分/項 | 59 | 其他經案件專項評查小組討論決定,認定構成瑕疵的情形 | | 錯誤 2分/項 | 60 | 其他經案件專項評查小組討論決定,認定構成錯誤的情形 | | 附件2 案件質量評查反饋表 案 號 | | 主 審 人 | | 評查得分 | | 擬定等次 | | 評查中 發現的 問題 | (如果有,則簡要填寫案件存在的問題) | 評查對象 意見 | (如果沒有意見,則填寫“同意”并簽名。如果有異議,則填寫“請求復查”并簽名,也可簡要陳述申訴理由) | 處理結果 | (如果評查對象沒有意見,則歸檔備查。如果有異議,則填寫另行指派人員復查情況) | 附件3 案件質量復查反饋表 案號 | | 主審人 | | 初次評查情況 | 評查得分 | | 擬定等次 | | 初次評查中 發現的問題 | | 評查對象 申訴理由 | | 復查情況 | 評查得分 | | 擬定等次 | | 復查中 發現的問題 | (填寫案件存在的問題或者 初次評查工作存在的問題) | 處理結果 | (填寫向被評查人告知的相關情況) | [1]案號、文字、數字、標點等每一處錯誤扣0.5分,最高扣5分;同一錯誤重復出現的,按一處錯誤計算。
|